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教学建设专项的管理,强化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 以高质量发展为生命线, 以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为着力点, 以课程建设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学建设专项设立项目资助经费。本着“项目化管理、成果导向、强化考核、培育特色、专款专用 ”的原则进行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项目分为一般支持、重点支持两类。教学建设专项的建设内容包含学科竞赛、课程、教材、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项目立项后按照要求下拨经费,不重复进行项目经费支持。
第四条 教学建设专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归属单位双重管理。教务处负责项目遴选、管理和考核验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责任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及完成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2025 年教学建设专项支持计划》统一组织年度教学建设专项的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根据学校教学建设专项计划、本院系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申报需求并撰写申报文本,申报人须对申报文本内容负责,每位教师限做同类项目主持人一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项目的充分性、合理性、实施条件、经济效益和项目预算等进行全面的论证,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教学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将拟立项结果报请学校,经学校同意确定立项。
教务处负责经费管理和课题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年度制定课题指南;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发布课题立项公告;
(三)组织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结题评审、发布结题公示;
(四)核实并下拨各课题组资助经费;
(五)组织专家验收汇总课题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按项目申报文本内容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是教学建设专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进行至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对建设进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问题与不足进行总结。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切实负起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完成质量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只可延期一年。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次年的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教学建设项目全面监督,年终教务处对各院系项目立项数量、项目结项率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章 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建设当年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其主要支出规定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不得购买电脑、打印机、空调等通用办公用品。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原则上,语言编辑、翻译、论文润色等费用不能在业务费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教学建设专项建设完成后填写项目结项书,教务处依据项目负责人的结项书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量化考核。确定为合格的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项目遴选,确定为不合格等级项目不得申请次年项目遴选,追回剩余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各类教学建设专项考核验收条件如下:
(一)学科竞赛建设按照《2025 年学科竞赛建设支持项目》考核验收条件验收
(二)课程建设按照《2025 年本科课程建设支持项目》考核验收条件验收。
(三)教材建设按照《2025 年本科教材建设与支持项目考核标准》考核验收条件验收。
(四)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按照《2025 年本科教学改革与 实践建设支持项目》考核验收条件验收。
第十九条 教学建设专项结项结果运用按照《2025 年教学建 设专项支持计划》考核验收条件规定执行。项目验收成果具有唯一性,不得再用到校内其他建设专项项目的结项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