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字〔2024〕64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外国语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校党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外国语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根据本细则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外国语学院从严治党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外国语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外国语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六)外国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七)重大活动及重点工作部署;
(八)职称、职级材料及资格初审、推荐;
(九)外国语学院业务及办公用房调整;
(十)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和调整;
(十三)涉及外国语学院发展、安全稳定等其他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学院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外国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安排及分工调整;
(二)各专业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科级干部等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任免;
(三)各级各类评奖评优人选推荐;
(四)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各类物资及各种技术设备的采购;
(二)数字资源建设项目;
(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安排;
(四)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制定、调整、追加等;
(二)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计结果的整改;
(三)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支付;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总支书记与相关班子成员充分沟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提出或向上一级反映。
第十二条 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必须及时提出建议,再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十三条 经“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全院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